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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安信: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

发布时间: 2022-12-25 16:04:27


【资料图】

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事前认可意见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、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和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制度的规定,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,基于独立判断立场,经过审慎讨论,就关于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(代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)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以下简称“信保基金”)签署《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》事项,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:  公司拟与信保基金签署的《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》事项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  综上所述,我们同意将《关于与信保基金签署<债务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>的议案》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。  (以下无正文)(本页无正文,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)吴大器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郭永清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徐新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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